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110年度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本實施計畫經教育部110年4月28日臺教授體字第1100013725號函備查
一、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辦理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體總)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裁判制度章則(以下簡稱本章則)」第二點辦理。
二、 目的: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鐵人三項運動裁判制度,提高我國裁判素質,培養鐵人三項運動裁判人才,提升我國鐵人三項運動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 本會各級裁判級別及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四、 實施期程:110年1月至12月。
五、 實施方式:
(一) 辦理單位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惟C級及B級裁判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縣)轄市鐵人三項運動委員會、中
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辦理(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
(二) 辦理場次
1. C級裁判講習會3場。
2. B級裁判講習會2場。
3. A級裁判講習會1場。
(三) 辦理時程及地點
1. A級裁判講習會:110年1月16日至1月17日於台北市立大學舉行學科; 110年3月20、21於台南安平觀汐平台舉行術科。
2. B級裁判講習會:110年1月16日至1月17日於台北市立大學舉行學科; 110年3月20、21於台南安平觀汐平台舉行術科。
3. C級裁判講習會:110年1月16日至1月17日於台北市立大學舉行學科; 110年3月21於台南安平觀汐平台舉行術科。
4. C級裁判講習會:110年3月6日至3月7日於陸軍專校舉行學科;110年6月5於陸軍專校舉行術科。
5. B級裁判講習會:110年7月17日至7月18日於臺東仁愛國小舉行學科;10月2、3日於臺東縣活水湖舉行術科。
6. C級裁判講習會:110年7月17日至7月18日於臺東仁愛國小舉行學科; 10月2日於臺東縣活水湖舉行術科。
(四) 申辦程序
本會應研提申辦計畫(格式如附件二),並經裁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各級裁判講習會舉辦前一個月陳報體總備查。講習會結束後三十日
內,應檢具成果報告書、學員名冊、測驗成績、教材講義及相關資料等統一陳報函送體總備查。
(五)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檢定及申請補發、換證與展延應繳納費用如下:
1. C級裁判講習會:講習費新臺幣1,600元整。
2. B級裁判講習會:講習費新臺幣2,000元整。
3. A級裁判講習會:講習費新臺幣3,000元整。
4. 補發、換證與展延:新臺幣600元整。
(六) 講習課程
各級裁判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含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及術科(含技術操作),其授課學科及術科之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
標準,如附件三。
(七) 講習時數
申請參加裁判講習會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本會或受託團體辦理之講習會,並於完成講習課程始得參加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測驗,其應完
成之時數如下:
1. C級裁判:至少24小時。
2. B級裁判:至少32小時。
3. A級裁判:至少40小時。
(八) 證照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及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裁判資格者,由本會發給裁判證照。
六、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一)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 犯殺人罪。
(五) 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七、 申請參加裁判講習會者,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講習費用,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它身分證明文件。
(二)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點參加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本計畫第六點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八、 成績複查
(一) 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複查申請。
(二) 本會將於複查申請受理次日起15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九、 裁判證效期及展延
(一) 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 前款專業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1. 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 國際鐵人三項運動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 本會辦理專業進修課程增能研習會,共計12場。
辦理增能研習會時程及地點如下:
(1).第一梯次:110年1月15日於台北市立大學舉行(8小時)。
(2).第二梯次:110年1月16日於台北市立大學舉行(8小時)。
(3).第三梯次:110年1月17日於台北市立大學舉行(8小時)。
(4).第四梯次:110年7月2日於台北市立大學舉行(8小時)。
(5).第五梯次:110年7月3日於台北市立大學舉行(8小時)。
(6).第六梯次:110年7月4日於台北市立大學舉行(8小時)。
(7).第七梯次:110年7月10日於台北市立大學舉行(8小時)。
(8).第八梯次:110年7月11日於台北市立大學舉行(8小時)。
(9).第九梯次:110年7月24日於臺東縣仁愛國小舉行(8小時)。
(10).第十梯次:110年7月25日於臺東縣仁愛國小舉行(8小時)。
(11).第十一梯次:110年3月6日於陸軍專科學校舉行(8小時) 。
(12).第十二梯次:110年3月7日於陸軍專科學校舉行(8小時) 。
(三) 本會各級裁判人數:
1. A級裁判:184人。
2. B級裁判:520人。
3. C級裁判:1,808人。
十、 裁判證補(換)發
(一) 持有裁判證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格,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二) 裁判證逾期未換發者,應準用第三點至第七點規定,再行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並經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十一、 裁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註銷其裁判證,並函送體總備查,且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一) 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 取得裁判證後,有違反本辦法第六點規定情形之一。
(三) 轉讓、出借或出租裁判證予他人使用。
十二、 其他事項
(一)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缺課達4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二) 各級裁判講習會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
(三)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由本會妥善保存。
(四) 本會將配合體總訪視相關作業。
(五) 經本會判處禁賽者,3年內不得參加升級之講習會,期滿後得再參加各級別之講習會,經測驗及格後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十三、 本計畫經裁判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陳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並轉送教育部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裁判講習會
裁判級別及參加資格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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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
|
裁判級別
|
參加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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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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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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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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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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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級裁判
|
取得C級鐵人三項運動裁判證2年以上,具從事鐵人三項運動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
|
三
|
A級裁判
|
取得B級鐵人三項運動裁判證3年以上,具從事鐵人三項運動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
|
※申請裁判資格檢定者,應年滿18歲以上,並具備表列參加資格之一者。
附件三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裁判講習會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
授課時數配當表
|
級別
時數
科目
|
C級裁判
|
B級裁判
|
A級裁判
|
24小時
|
32小時
|
40小時
|
學科
|
共同科目
|
國家體育政策
|
1
|
1
|
1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1
|
1
|
專項裁判術語(專項外語)
|
1
|
1
|
2
|
裁判職責及素養
|
2
|
2
|
2
|
裁判倫理
|
2
|
2
|
1
|
裁判心理學
|
2
|
2
|
2
|
專業科目
|
專項運動紀錄方法
(含資訊科技運用)
|
1
|
1
|
1
|
專項運動規則
|
2
|
2
|
2
|
專項運動裁判技術
(含資訊科技運用)
|
2
|
2
|
2
|
專項運動裁判執法案例
|
2
|
2
|
2
|
術
科
|
專項裁判實務(技術操作)
|
8
|
16
|
24
|
總計時數
|
24
|
32
|
40
|
及格標準
|
70
|
80
|
85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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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最低時數如下:
(一)C級裁判:總時數至少24小時。
(二)B級裁判:總時數至少32小時。
(三)A級裁判:總時數至少40小時。
*為必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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