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證照展延時程一覽表
114年6月6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40018544號備查
發證日期
l 舊制
於107年5月30日前取得特定體育團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或其他各級體育團體發給之教練證且於111年1月10日仍在有效期內者。
l 新制
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教練證者。
於111年1月1日(含)後取得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教練證者。
證照效期
114年12月31日
自發證日期起計算4年
申請證照
展延日期
於證照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自114年6月30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於證照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說明
1. 上開規定皆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辦理。
2. 教練證照需經由教育部體育署確認無「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或第4條之1所定消極資格情事後始得製證,所需製證工作時間以3個月為原則。
3. 若有特殊原因未能於證照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者,需原則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延後辦理證照展延時程,惟不得超過欲申請展延之教練證照效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