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112年度辦理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本計畫經教育部112年02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07059號函備查
一、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二、目的: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鐵人三項運動教練制度,提高我國教練素質,培養鐵人三項運動教練人才,提升我國鐵人三項運動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三、本會各級教練級別及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四、實施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五、實施方式:
(一) 單一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申請
本會應於各級教練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舉辦前30日,依本計畫研擬各級教練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場次之申辦計畫,並函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備查。
(二) 單一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案
本會應於各級教練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束後30日內,檢具各級教練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之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資料,函報中華體總備查
(三) 辦理單位
各級教練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惟C級及B級教練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轄市(縣市)鐵人三項運動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辦理(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
(四) 辦理場次
1.C級教練講習會4場。
2.B級教練講習會1場。
3.A級教練講習會1場。
(五) 辦理時程及地點(按規劃時程依序排列)
1.C級教練講習會:112年3月3日至3月5日於台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
2.A級教練講習會:112年7月21、22、23、29、30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
3.B級教練講習會:112年7月21日至7月29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
4.C級教練講習會:112年7月21日至7月23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
5.C級教練講習會:112年9月22日至9月24日於宜蘭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
6.C級教練講習會:112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
(六) 各級增能辦理時程及地點(依時程排序)(共14梯次)
1.112年7月21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2.112年7月22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3.112年7月23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4.112年7月29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5.112年7月30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6.112年9月22日於宜蘭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7.112年9月23日於宜蘭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8.112年9月24日於宜蘭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9.112年11月10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10.112年11月11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11.112年11月12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七) 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檢定及申請補發、換證與展延應繳納費用如下:
1.C級教練講習會:新臺幣3000元整。
2.B級教練講習會:新臺幣5000元整。
3.A級教練講習會:新臺幣7000元整。
4.專業進修課程:新臺幣800元整。
5.補發、換證與展延:新臺幣600元整。
6.成績複查:新臺幣300元整。
(八) 講習會課程
各級教練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及術科,其授課學科及術科之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標準,如附件二。
(九) 講習會時數
申請參加本會或受託團體辦理之各級教練講習會,經資格審查通過者,應於完成講習會課程時數後,始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1.C級教練:至少二十四小時。
2.B級教練:至少三十二小時。
3.A級教練:至少四十小時。
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缺課達1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十) 證照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及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及本計畫規定不能取得教練資格者,由本會發給教練證照。
六、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 犯殺人罪。
(五) 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七、申請參加教練講習會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講習費用,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它身分證明文件。
(二)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條參加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本計畫第六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四) 參加身分屬「原持有證照級別逾期未換發而失效者」,應檢附原持有證照級別之證明文件
八、成績複查
(一) 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複查申請。
(二) 本會將於複查申請受理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九、教練證效期及展延
(一) 本會各級教練人數:(統計至111年12月31日止)
1.C級教練:1096人。
2.B級教練:271人。
3.A級教練:60人。
(二) 教練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教練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三) 前款專業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1.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國際鐵人三項運動聯盟辦理相關講習時數。
(四) 持本會核發之各級教練證者於下列賽事擔任教練者,可抵免專業進修課程之時數:
1.擔任全國錦標賽各委員會、學校單位之帶隊教練(需附證明),每場賽事得抵免進修時數2小時。
2.擔任全運會各縣市之帶隊教練,每場賽事得抵免進修時數4小時。
3.獲選擔任本會代表隊參加國際賽事之賽事帶隊教練(國際賽事場次俟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公告於本會官網/國家隊參加賽事專區),每場賽事得抵免進修時數6小時。
4.擔任國際奧會、亞洲奧會所舉辦之賽事帶隊教練,每場賽事得抵免進修時數6小時。
備註:此為鼓勵教練於賽會帶隊中學習實務經驗,提升執教品質;為健全教練整體素質提升,仍應參與學、術科型專業進修課程,故上述賽事每人抵免時數上限為1年至多6小時,4年至多24小時。
十、教練證補(換)發
(一) 持有教練證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格,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二) 教練證逾期未換發者,應準用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再行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並經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十一、 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註銷其教練證,並函送中華體總備查,且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一) 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 取得教練證後,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
(三) 轉讓、出借或出租教練證予他人使用。
十二、 其他事項
(一) 各級教練講習會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
(二) 各級教練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由本會妥善保存。
(三) 本會將配合中華體總訪視相關作業。
(四) 經本會判處禁賽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期滿後得再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並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後,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十三、 本計畫經教練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函報中華體總審核並轉送教育部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各級教練講習會參加資格一覽表
|
次序
|
教練級別
|
參加資格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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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級教練
|
高中以上學歷(含同等學歷),並完成一場本會主辦之半程距離以上賽事,熟悉鐵人三項運動訓練及競賽規則。
|
二
|
B級教練
|
(一) 取得C級鐵人三項運動教練證2年(註1)以上。
(二) 曾參加奧運、亞運、帕運、世錦賽鐵人三項項目之國家代表隊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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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A級教練
|
(一) 取得B級鐵人三項運動教練證3年(註1)以上。
(二) 獲得二等一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者。
|
註1:前一級證照上所示發證日期起算,至講習會辦理日期前一天需滿規定年限。
註2:依申請教練資格檢定者,應於講習會辦理日期前一天年滿20歲以上,並具備表列各級教練講習會參加資格之一者。
附件二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各級教練講習會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
授課時數配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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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科目
|
C級教練
|
B級教練
|
A級教練
|
學
科
|
通識
課程
|
運動禁藥
|
2
|
2
|
2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1
|
1
|
兒童訓練安全及權利認知
|
1
|
1
|
1
|
奧會模式
|
|
|
1
|
小計
|
4
|
4
|
5
|
運動
科學
|
運動心理學
|
|
2
|
2
|
運動生理學
|
2
|
2
|
2
|
小計
|
2
|
4
|
4
|
運動
訓練
|
運動訓練學
|
|
2
|
2
|
運動選才學
|
2
|
|
|
體能測驗、評估及訓練
|
|
2
|
2
|
競賽策略的擬定與應用
|
|
|
1
|
訓練計畫擬定
|
|
|
1
|
小計
|
2
|
4
|
6
|
運動
管理
|
運動團隊經營管理
|
|
|
2
|
運動情報蒐集及其分析
|
|
|
2
|
小計
|
0
|
0
|
4
|
運動
醫學
|
運動傷害防護及急救
|
|
|
2
|
運動員健康管理
|
|
|
|
運動營養學
|
|
2
|
2
|
運動疲勞及恢復
|
2
|
2
|
2
|
小計
|
2
|
4
|
6
|
專項
課程
|
鐵人三項運動沿革及發展現況
|
2
|
1
|
1
|
鐵人三項運動英文術語
|
1
|
2
|
2
|
鐵人三項運動規則
|
2
|
2
|
2
|
教練倫理、職責及素養
|
1
|
1
|
|
游泳訓練
|
2
|
2
|
2
|
自由車訓練
|
2
|
2
|
2
|
路跑訓練
|
2
|
2
|
2
|
小計
|
12
|
12
|
11
|
學科合計
|
22
|
28
|
36
|
術科
|
專項技術操作
|
2
|
4
|
4
|
術科合計
|
2
|
4
|
4
|
總計時數
|
24
|
32
|
40
|
學科測驗(分)
|
70
|
80
|
85
|
術科測驗(分)
|
70
|
80
|
85
|
及格標準(分)
|
70
|
80
|
85
|
備註事項
|
一、 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 申請檢定者,須完成各級教練講習會應完成之課程時數後,使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課程時數,如表所示。
三、 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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