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理、監事選舉實施原則
107年02月12日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70004450號函備查
109年03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字第1090009708號函備查
111年01月21日第7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類別:
(一)理事: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
(二)監事:無分類。
二、參選資格:登記參選理事監事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會員,或者為團體會員之代表,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
(一)理事:
1. 運動選手理事: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
2. 個人會員理事: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
3. 團體會員理事: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格式如附)。
(二)監事:
1. 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者: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
2. 個人會員身分者: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
3. 團體會員身分者: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格式如附)。
三、參選登記:參選者應於本會公告參選登記日(111年2月4日)起10日內(111年2月13日下午5時前)依前項規定檢齊相關資料(或繳交必要之保證金),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會登記,逾期不受理。
四、參選資格審查:由選務委員會於登記參選截止日後於111年2月14日起7日內(111年2月20日前)完成資格審查,並於審查結束後隔日起3日內111年2月23日前),將候選人(即體育署函准符合參選資格者)名冊(含政見) 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並函請教育部體育署協助於官方網站公告。
五、選舉方式:
(一)理事及監事:由全體會員投票選出,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理事長由全體理事投票選出,採無記名單記法辦理,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參選理事長者須於111年2月13日以前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
(二)以現場投票為原則,並應於公告候選人名冊日起15日內(111年3月10日前)辦理選舉。
(三)必要時採通訊投票選舉,依本會經教育部備查之通訊選舉辦法規定辦理。
六、計票方式:
(一)理事:
1.理事長為當然理事,並依所登記參選之理事類別認列,由得票數較多者當選。
2.運動選手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其席次依國民體育法及本會組織章程規定。
3. 扣除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後,個人會員理事與團體會員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章程規定確認席次。
4. 候補理事人數不得逾各類理事當選席次三分之一。
(二)監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章程規定確認席次。候補監事人數不得逾監事當選席次三分之一。
七、附則:
(一)每一團體會員推薦團體會員理事長、理事、監事參選人,以各一參選人為原則。
(二)本會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委員會」,辦理理事、監事選舉;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選務委員會召集人,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三)理事長之選舉如有票數相同,進行二次投票,若仍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同類別理事、監事選舉之最後一席次,如有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四)有關保證金退還條件如下:
1. 會員參選理事、監事者:當選理事、監事,或得票數達全體會員5%以上退還保證金二萬元,參選理事長無中途棄選者,退還保證金三萬元。
2. 符合上開條件者,保證金於選舉結束後一週內退還,未符條件者或1個月內未提供退還方式者,保證金不予退還,留做本會業務推展之用。
(五)會員不能親自參加投票,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參加,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之委託。
(六)完成繳納或已結清積欠之常年會費之團體會員代表及個人會員,始具有投票及登記為各類候選人之權利。
八、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民體育法、人民團體法及本會章程等相關法規辦理。